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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分级标准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7/11 10:04:23

1、为什么要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答:对测绘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测绘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测绘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于2004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加强测绘装备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提升测绘工作者的地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测绘市场发展变化和测绘科技的进步,现行《规定》和《分级标准》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测绘事业快速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当前新形势要求不相适应。200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2008年11月我局根据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印发了《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对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现行《规定》和《分级标准》是2004年制订的,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测绘工作的形势。二是测绘专业设置不符合测绘活动拓展的新要求。部分专业划分标准不一致、范围覆盖面不全,一些服务民生的测绘专业尚未纳入测绘资质管理。三是测绘资质后续监管措施不够有力。现行《规定》对测绘单位的保密制度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监管手段比较薄弱。四是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不够完善。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行《规定》在推行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行政许可决定前公示、决定后公开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现行《规定》和《分级标准》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2、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实行适度宽松的准入政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修订以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平稳过渡为目标,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提高测绘质量为重点,以稳定行业、适度宽松、保障发展为原则。在宽松政策方面,基本保持了现行《分级标准》对乙级测绘资质的考核标准条件,适度放宽了占全国测绘单位总数80%的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考核条件;为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取消了现行《分级标准》中对“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职称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不满一年以上的不被认定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制,适当提高了甲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数量;适度放宽了丙、丁级业务范围,放宽了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市场化专业的丙、丁级作业限额,拓展了大量低级别测绘资质单位的生存空间;放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资质考核要求,对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的单位,将测绘相关专业的人员数由现在的50%放宽至70%,使更多的以软件设计等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业公司,有机会取得测绘资质,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新增事关民生的专业范围如:工程测量专业新增了日照测量,房产测绘专业新增了房产面积预(测)算等。
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测绘活动实行适度从严的政策。新修订的《规定》对申请涉密测绘专业资质的单位作出了特别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新修订的《规定》还增加了测绘单位因违反保密规定和泄露国家秘密被查处的内容。新修订的《分级标准》也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专业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进行从严考核,取消了地图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丙级资质。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适度从严的考核标准。
3、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在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上有哪些调整?
答:新修订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权和初审权;规定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测绘管理部门受理和初审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为提高审批效率,减低行政成本,推进廉政建设,新修订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新修订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授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
4、新修订的《规定》对测绘资质有哪些后续监管措施?
答:新修订的《规定》对测绘资质后续监督管理更加明确具体。增加了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内容,明确了年度注册核查的范围,补充细化了缓期注册的八种情形;规定了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业务范围的七种情形;规定了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的九种情形;增加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明确要求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明确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增加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测绘单位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了因泄露国家秘密被查处的,注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5、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在地图管理上有哪些新政策?
答:根据地图编制出版的新形势,兼顾既有的地图编制出版市场现状,对地图编制考核标准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由于世界政区地图反映国家的政治和外交立场,应由熟悉世界政区变化且编制能力强的专业队伍承担。因此,在地图编制考核标准基础上,提高了世界政区地图考核条件,规定承担该业务应当具有固定且权威的资料国际间交换渠道、10年以上编制世界政区地图的经历和较强的业绩。由于教学地图是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的重要阵地,兼具教材和地图双重属性,应由具备多年教学地图编制经历、具有较强地图编制能力的单位承担。因此,在地图编制考核标准基础上,提高了教学地图的业绩要求。
为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增设了专门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标准。
6、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对测绘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答:《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由于我国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刚刚起步,注册测绘师队伍需要经过若干年建设,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没有将注册测绘师作为测绘资质考核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人员管理的规定,本着既依法依规、又引导推动测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原则,在新修订《分级标准》的通用标准的第二条第2项中规定:对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对申请涉密测绘专业资质单位的核心涉密人员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实行上岗考核制度。
7、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什么时候实施?
答:新修订的《规定》和《分级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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